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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10:45
为规范慈善救助款物申请、审批、发放的程序和权限,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象山县慈善总会章程》,制定下列规定。
1、救助对象如需慈善救助,需填写《象山县慈善援助申请表》,向村(社区)慈善工作站提出申请,村(社区)慈善工作站受理申请后,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慈善工作站管理的意见》规定,在本级限额1000元(含)以下实施救助审批,限额以上报分会审批。
2、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镇乡(街道)慈善分会按总会救助规定进行审核,实施救助审批,限额以上报总会审批。由分会或工作站出资救助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应由镇乡(街道)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救助资金由分会或工作站出资的,救助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由救助部审核,报总会分管救助副会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会会长审批。
4、“慈善关顾特殊病患”的救助申请,按照《关于实施“慈善救助重大病患”的暂行办法》文件的要求办理申请和受理手续。救助对象向所在镇乡(街道)慈善分会提出救助申请,由分会负责审核,提出救助意见,报总会复核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将救助资金汇入救助对象所在地信用联社,由分会通知本人或亲属到信用联社领取。
5、“慈爱贫困家庭学子”的助学申请,按照有关部门当年联合下发助学文件规定办理申请和受理手续。由求助对象本人向所在镇乡(街道)慈善分会提出救助申请,分会负责审核,提出救助意见,报总会复核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将救助资金汇入学子所在地信用联社,由分会通知本人或亲属领取。
6、对民工子弟学校和民办福利院的救助原则上以实物为主。总会救助部根据年度救助计划提出方案,经分管副会长审核,报会长同意后实施。确需资金救助的,由会长或会长会议审批。
7、因病、因灾、因贫等需要总会出资实施零星救助的,经村(社区)慈善工作站和镇乡(街道)慈善分会审核同意后,救助金额在10000(含)元以下的由会长审批,10000元以上由会长会议审批。
8、“慈善帮扶资金”,按照每个帮扶项目签订的合作协议商定的拨付时间、金额,经项目效益评估验收后,由分管副会长提出拨付意见,报会长签批。审批后将帮扶资金汇入所在地信用联社,由分会通知项目负责人领取。
9、总会大宗救助物资由募捐一部、分管副会长提出物资援助分发方案,经会长或会长会议审批后发送。
10、冠名慈善基金甲方留成部分的救助支出,在留成额度内,经财务审核后,由会长审批。
11、定向捐赠的慈善资金按捐赠协议办理,经财务审核后,由会长审批。
12、“情暖千家”贫困户新年慰问金发放属总会和分会共同分担的,由救助部提出方案报会长会议同意,由总会会同分会共同实施。委托县民政局发放的慰问资金额度由会长会议审定,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有关资料报总会存档备查。
13、专项募集的慈善资金原则上按募集用途使用,由分管募捐的副会长审核,会长审批。
14、捐赠人有其他约定的,按约定的用途,由分管募捐副会长审核,会长审批。
15、年度内发生突发性灾害急需救助的,由分管救助副会长和救助部提出救助方案,救助资金50万元(含)以下由会长会议审批;50万元至100万元,会长会议审批同意后,向理事、监事会成员通报救助内容和金额,无异议后组织救助;100万元以上报告理事会议审批。
16、总会救助支出除冠名慈善基金甲方使用部分、定向捐赠和接受捐赠者不愿公开的助学等小额救助外,每3个月在《象山慈善》和公示窗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捐赠人有要求的,按要求向捐赠人通报,接受捐赠人监督和查询。
本暂行规定从2017年9月12日起执行,此前县慈善总会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项由会长会议审批。
象山县慈善总会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