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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10:46
各慈善分会:
为进一步做好慈善救助工作,更好地发挥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减轻全县因病致贫家庭的经济压力和精神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象山县慈善总会章程》,参照省、市、县医改调整方案,制订“慈善救助重大病患”暂行办法。
一、救助对象及范围
凡持有本县常住户籍的下列困难家庭人员(不含职工医保和自由职业挂靠医保),均可向总会申请医疗救助:
(一)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
(四)列入本县农村低收入和低保边缘户家庭;
(五)享受国家定补优抚对象;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残疾人。
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下列病种之一的患者,均属于本办法的救助范围。
(一)血液系统恶性疾病施行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治疗的;
(二)肝脏疾病施行手术治疗的;
(三)尿毒症施行手术治疗的;
(四)恶性肿瘤(癌)施行手术治疗的;
(五)心脏疾病施行手术治疗的;
(六)颅脑疾病施行手术治疗的;
(七)高位截肢施行手术治疗的;
(八)经县级以上卫生机构确诊认定的罕见病患者。
车祸、斗殴、自杀、自残所致手术或治疗的,暂不列入救助范围。
二、救助标准
个人承担医疗总费用指全年累计住院医疗总费用(扣除医保、大病保险、民政救助)的自负部分。救助标准,分别为:
1、(一)(二)(三)种对象救助标准:按个人负担医疗总费用的20%救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2、(四)(五)(六)种对象救助标准:按个人负担医疗总费用的12%救助,最高不超过0.8万元;
3、施行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救助标准:
(一)施行肝脏移植手术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救助;
(二)白血病施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救助;
(三)施行肾脏移植手术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救助。
4、白血病、尿毒症患者未施行手术,进行门诊化疗或放疗、透析治疗的:
(一)白血病患者,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全年救助1万元;
(二)尿毒症患者,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全年救助8000元;
(三)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患“两病”的,救助6000元。
救助金分当年6月、12月各50%发放。
5、外来人员在象务工一年以上未参加当地医保的新象山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及范围,发生重大疾病者,可凭本人身份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医院诊断证明和有效费用单据,按照救助审批程序向所在镇乡(街道)慈善分会提出救助申请,报总会审批。
医疗行为发生时间限定在当年内,跨年度不予受理,一年内不予重复救助。
三、救助审批程序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患者,均可向本会提出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救助对象在治疗后,凭医院出院小结(或记录)、住院有效医疗费用单据,先向县医保中心、县农保医疗结算中心按规定结报有效医疗费用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向民政部门办理求助手续。再凭救助对象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优抚对象、低收入农户、低保边缘户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向镇乡(街道)慈善分会提出救助申请,填写《象山县慈善总会援助申请表》(附前述证明材料及报销清单原件),由分会负责审核,提出救助意见,报总会救助部复核,会长或会长会议审批。
“慈善救助重大病患”是慈善助医工作的重点项目。实施好这项救助工程,不仅惠泽患者和其家庭,而且将体现社会的关爱。各分会、工作站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审查,把助医善事办实、办好。
联系电话: 救助部:65659803、65659804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15年1月21日印发的《关于“慈善关顾特殊病患”的实施办法(象慈总[2015]2号)同时废止。
象山县慈善总会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