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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10:43
为做好慈善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工作,根据《象山县慈善总会章程》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慈善捐赠物资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人向慈善机构捐赠价值可以明确计算的物资。
二、总会募捐一部负责接受慈善捐赠物资的验收、登记、入库和制定捐助物资分配方案。总会直属义工分会负责库存、保管、发放。
三、捐赠物资接收入库后,按物资评估价值,由总会向捐赠者开具捐赠发票,捐赠者有要求的,可颁发捐赠证书。所有捐赠物资进出都要有清单和票据交由财务统一登记入帐。
四、慈善捐赠物资在一万元(含)以下的,由募捐一部制订分配方案,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后,通知受助单位或个人到指定地点提取物资,并在出库单上签字。发放完毕,负责发放工作人员和分管副会长分别在经手人和审批人栏签字后交财务结帐。
五、慈善捐赠物资在一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由募捐一部提出物资分配方案,经会长或会长会议审定后,通知受助单位或个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并在出库单上签字,发放完毕,负责发放工作人员和分管副会长分别在出库单的经手人和审核栏上签字,经会长签字后,报财务结帐。
六、定向捐赠的物资,要根据捐赠人的要求,按上述管理办法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并将发放清单复印给捐赠者,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七、捐赠应急救灾物资,由募捐一部负责募集、采购,由募捐二部负责联系、发送。
八、慈善捐赠物资可以组织义卖。义卖所得应全额纳入救助账户,也可按审批权限,经审批同意后给予定向援助。
九、社会捐赠的旧服装和难以计价的旧物资,不列入慈善捐赠物资,捐赠人有要求时可以出具捐赠证书,但也要认真做好接收登记工作。上述物资随同慈善捐赠物资一起发放。
十、慈善分会、工作站接受慈善捐赠物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总会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象山县慈善总会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