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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10:43
最近,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为了“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县慈善总会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会章程,决定设立“爱心人士冠名慈善基金”(以下简称爱心基金),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爱心基金是家庭、个人、志愿者以扶贫济困为重点,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向总会(分会)捐赠一定数额的资金而设立的具有冠名权的慈善基金。
二、爱心基金认捐的起点为5000元人民币。认捐资金可以一次性捐赠,也可以分期捐赠。分期捐赠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一次性捐赠5万元以上的,可以留本捐息,即长期保留本金,每年将其利息(约4%,捐赠5万元年利息约2000元)用于捐赠者指定的救助项目。
三、爱心基金主要用于助学、助医、助困、助残、助老、赈灾等救助项目。捐赠人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其中一个项目或指定对象,由总会(分会)负责实施。
四、爱心基金所捐赠的资金及增值全额用于指定的救助项目,不从中提取任何费用。
五、爱心基金以捐赠人与总会(分会)签订《爱心人士冠名慈善基金协议》的方式正式确立。基金协议包括捐赠人姓名(家庭名称)、基金名称、捐款数额及起止时间、救助项目或对象、信息公开的约定等内容。
六、爱心基金的捐赠者享有下列权利:
1、该基金的冠名权;
2、选择定向救助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4、对该基金使用的监督权;
5、变更或终止该基金的权利。
七、捐赠资金到帐后,总会(分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捐赠者开具专用捐赠发票;
2、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3、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和要求,组织救助活动;
4、定期向捐赠者通报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八、爱心基金确保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今日象山》、《象山慈善》、“象山慈善网”等渠道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捐赠者如不愿意公开本人姓名或其他信息,总会(分会)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爱心人士冠名慈善基金协议(一)
爱心人士冠名慈善基金协议(二)
象山县慈善总会
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