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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10:41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慈善基层组织建设,规范村(社区)慈善工作站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象山县慈善总会章程》和县委办(2017)81号文件,制订本管理意见。
第一条 建立村(社区)慈善工作站(以下简称慈善工作站),是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慈善文化进农村(社区),弘扬邻里乡亲互助帮扶传统善举,有利于增强村(社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提升为民服务的能力。全县所有行政村(社区)都要求建立村(社区)慈善工作站,争创慈善村。
第二条 慈善工作站是县慈善总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县慈善总会和所属分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慈善工作站的基本职责是:在本村(社区)村(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募集慈善资金,建立慈善基金,开展救助弱势群体的工作;积极传播慈善理念,弘扬慈善文化;组织和开展义工服务活动。
第四条 建立慈善工作站,可由村(居)委会申请,由所在镇乡(街道)的慈善分会审批,报县慈善总会备案。慈善工作站统一定名为××镇乡(街道)××村(社区)慈善工作站。
第五条 慈善工作站设站长一人,副站长和理事若干人,人选可由村干部或其他有爱心、德高望重的人担任。必要时可增设名誉站长。
慈善工作站可设立慈善监事小组,设组长一名,成员若干名。
第六条 慈善工作站要按照县慈善总会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并积极向本村(社区)村(居)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日常募集,也可设立慈善冠名基金。
第七条 慈善工作站在接受捐赠人(单位)善款捐赠时,必须向捐赠人开具《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说明善款的用途。
第八条 县慈善总会对慈善工作站所募的善款实行“站募集、站使用”的办法。慈善工作站所募集的善款必须及时足额解交县慈善总会账户,县慈善总会和所在地分会对各慈善工作站所募的善款设立专户台账。
第九条 为调动慈善工作站的积极性,总会要求各分会每年年终对各慈善工作站的募集总额、救助开支、善款募集和使用的公示等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条 县慈善总会为扩大慈善工作站的救助能力,按照募集资金总额给予20%的补助,由总会划入各慈善工作站的专户台账。捐赠者定向捐赠用于本村的道路、桥梁、农民会所、农业水利设施、老年活动场所等公益项目建设的,给予募集总额5%的补助。上述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社会救助项目。
第十一条 慈善工作站募集的资金除捐赠者有要求外,主要用于济困、助医、助老、助残、助孤、助学、赈灾等社会救助活动;用于与本村(社区)村(居)民利益关系密切的公益事业;也可奖励为弘扬社会正能量而评选出来的各类先进人物。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二条 慈善工作站受理村(居)民申请救助后,由站长会同副站长、理事等人集体讨论决定,由站长签署审批意见。为保证慈善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对拟救助者名单、事由、金额应在村(社区)内公示,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才进行救助。捐赠人有要求的,必须按照捐赠人的要求并及时报告捐赠人,接受捐赠人监督和查询。每年用于各项慈善救助的支出,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募捐总收入的70%。
第十三条 慈善工作站审批金额为每人次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至2000元,报镇乡(街道)慈善分会审批,超过2000元报总会审批,救助资金到分会领取。
第十四条 慈善工作站应将捐赠者名单、金额和救助者名单、金额,定期向村(居)民公示。慈善监事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慈善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慈善工作站的工作经费由所在村(社区)承担。
第十六条 慈善工作站因故终止活动的,应在终止前一个月向当地慈善分会和县慈善总会提出申请,并由总会和分会联合派员,协助工作站处理终止前的有关事宜。
本管理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象慈总[2013]11号文件停止执行。
象山县慈善总会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