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西街道茂林路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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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7 14:12
象山县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省、市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象山县慈善总会(XiangShan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XSCF)。本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西街道茂林路19号。
第三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及海内外各界人士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是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宗旨:依法行善,发扬慈心为人、善举济世的精神,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慈善,奉献爱心,募捐款物;开展扶弱济困、赈灾援助、扶助公益、义工服务、共建富裕,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共富。
第五条 本会坚持党对慈善事业的领导,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设立党组织,并发挥其在慈善组织中的政治引领作用。
第六条 本会接受象山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中华慈善总会、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宁波市慈善总会(宁波市慈善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其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向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募集慈善资金和物资,利用互联网+慈善模式开展“慈善一日捐”等募捐活动,接受县内外和海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委托人的慈善信托。
(二)开展扶弱济困、赈灾援助、助学助医、扶老助残、抚恤优待等慈善救助活动,资助和兴办公益性教育、医疗、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实体,扶助低收入群体产业发展,创建慈善帮扶产业基地(农场)、帮扶户(项目),助力乡村振兴。
(三)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重大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接收、分配县内外和海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参与县政府实施的对外帮扶协作、对口支援等工作。
(四)宣传贯彻慈善法规,弘扬传播慈善文化,表彰宣扬先进慈善典型,介绍推广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经验做法,开展慈善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
(五)加强对基层慈善组织的领导,推进基层慈善“四大工程”建设,组织开展慈善镇乡(街道)、慈善村(社区)创建活动,引导社会各界建立爱心驿站、慈善商店、慈善广场(公园)等,搭建基层慈善综合服务平台。
(六)组织热心慈善事业的义工队伍,承接实施政府购买公益服务项目和本会慈善项目,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提供义工活动必要条件,建立优秀义工激励机制。
(七)开展与海内外县内外慈善机构的交流与协作,为热心于支持参与我县慈善事业发展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社会组织提供帮助和服务。
(八)承办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热心慈善,对慈善事业作出一定贡献。
(四)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和享受援助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积极参与本会的慈善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产生监事长、监事。
(六)决定终止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会员代表大会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可以委托本单位其他成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相关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职每届五年,届中若因工作单位变动或慈善工作需要,对理事人选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增补,由会长会议提请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出本会终止的动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相关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会议决定。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常务会议由驻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行使会长会议职权。会长会议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制定本会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决定任免本会会长助理、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其他人事安排;决定增补理事建议人员;审议决定本会日常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热心慈善事业,工作责任心强。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社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应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副会长因各种原因离开原推荐单位的,其理事、副会长职务自行免去,并由该推荐单位推荐其他人选,由理事会通过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财务收支。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驻会时,受会长委托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人数应为奇数。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任职五年。
第三十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权谋私。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三十四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监督理事会及其办事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执行情况,监督慈善募捐与救助、慈善项目实施等慈善工作的运行情况。可检查本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长会议,可向理事会与会长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反映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八条 慈善项目包括一般性救助项目、定向救助项目及慈善服务项目。项目应合理设计、优化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三十九条 一般性救助项目由本会救助部提出方案,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立项。定向救助项目经捐赠方与本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捐赠协议后立项。
第四十条 慈善救助项目实施前,根据需要可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受益人未按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要求其改正。如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则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四十一条 慈善服务项目由本会及下属慈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慈善义工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批准在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项目,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本会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四十三条 建立慈善项目档案,规范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慈善资产增值和利息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其支出范围是:
(一)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的各项慈善救助支出。
(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资助。
(三)依法提取开展慈善工作的各项成本支出。
(四)本会为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的投资收益可用于以慈善为目的而产生的行政管理费用支出。
(五)其他必要的合理支出。
第四十六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我县关于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待遇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制定本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保证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确保资产合法、安全、有效运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民政局报告,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慈善信息应依法公开,信息公开的内容为:
(一)向本会捐赠财物的捐赠人及数额(捐赠人不愿公开的应隐名)。
(二)慈善救助项目内容和救助对象及申报程序。
(三)受助人姓名和金额(受助人不愿公开的应隐名)。
(四)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五)义工活动项目和内容。
第五十三条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时间:
(一)《今日象山》按季公示捐赠人(单位)及金额。
(二)《象山慈善》按季公示受助人及金额。
(三)象山县慈善网按月公示相关慈善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 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象山县慈善总会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