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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7 14:39
第一条 象山县慈善总会义工分会(以下简称义工分会)是象山县慈善总会的分支机构,是由热心慈善事业、志愿为社会义务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义工分会的宗旨是奉献爱心,服务社会,传播文明。
第三条 义工在开展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义工分会的组织原则是:在象山县慈善总会领导下,实行义工分会理事会负责制。
第五条 义工分会办公地址:丹东街道上进路21号。
第二章服务范围
第六条 义工分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调查了解社会贫困线以下人群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贫困人群的关心与帮助。
(二)组织会员在业余工作时间,不计报酬,服务社会。
1、组织人力参与扶贫、帮困、助残、失学儿童结对等慈善活动;
2、开展经常性的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复中心等服务基地,为孤残群体提供生活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
3、参与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等志愿性公益活动。
(三)积极完成象山县慈善总会交办的义务工作。
(四)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义工分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象山县慈善总会义工分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社会责任心强,关心社会、品行优良,自愿为社会服务、身体健康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
(四)凡年满18周岁都可以加入并成为正式会员,未满18周岁可在监护人陪同下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但不能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
第九条 义工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所在镇乡(街道)和有关义工大队讨论通过;
(三)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由各大队发给义工证。
第十条 义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参加本组织的业务培训,阅读有关书刊、文件、资料;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有推荐会员加入本会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义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的义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五)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的义务;
(六)向有关人士或机构介绍本组织,推广及宣传义务工作的义务。
第十二条 义工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在义工大队,并交回义工身份的相关证件。
第十三条 义工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领导成员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义工分会的管理机关是象山县慈善总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义工代表大会。义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义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义工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县慈善总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义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义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荣誉会长、顾问;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五)向义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义工的吸收、奖励和处分;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八)决定对副秘书长和各大队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大队开展工作;
(十)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义工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义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有关经费的审批;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不定期召开各大队负责人会议,讨论决定义工分会的主要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协调各义工大队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义工大队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六)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义工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企业、个人向义工分会的定向赞助;
(二)总会的拨款;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义工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义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义工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义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15日义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象山县慈善总会义工分会。